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院固定資產的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fā)揮其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學院的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應貫徹統(tǒng)一管理,物盡其用,責任到人的原則,做到既保證工作需要,又防止積壓和浪費,努力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運輸工具、家具、電子辦公設備和其他與業(yè)務有關的設備等,以及單價在1000元以下,經國資處認定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物品。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類別,按該項固定資產的用途確定;具有多種用途的固定資產,按其主要用途確定。
第三章 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范圍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落實到人管理制度。
第七條 學院行政辦公室承擔固定資產管理責任。負責實物資產的管理,需建立相應的實物臺賬,并于每年年末同學校國資處進行核對盤點。
第八條 學校國資處負責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九條 使用人的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誰用誰負責制。使用人應負責本人使用固定資產的登記,并配合學院行政辦公室做好采購、使用的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購置和領用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充分考慮工作需要和實際可能,實行預算管理,具體按照學院各項資金預算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購置、調入設備等,應由行政辦公室組織驗收,對其中技術性較強的設備,除根據合同、發(fā)票或調撥單進行實物數量驗收外,還應會同使用人按使用說明檢驗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行政辦公室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到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系統(tǒng)中辦理入庫、記賬手續(xù)等。
第十三條 行政辦公室應根據入庫單登記固定資產實物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數量核算,反映固定資產的進、出、存的數量情況。
第十四條 領用固定資產必須嚴格手續(xù),由使用負責人和經辦人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一式兩份,經行政辦公室主任批準簽字后,一聯交行政辦公室憑以發(fā)放資產,一聯由使用負責人存查。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使用負責人對領用的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主要責任,固定資產使用人對其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人要做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之經常保持完好使用狀態(tài)。對技術性較高的設備,使用人應制定操作規(guī)程和使用、維護、保養(yǎng)、交接班制度,設置和填寫運行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人應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有無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長期閑置等情況,遇有丟失、損壞和需要修理,應及時向行政辦公室反映;因工作任務變化等情況引起的閑置多余固定資產,應及時交回行政辦公室,不得積壓,使用人無權自行調撥給其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發(fā)生故障,由使用人通知行政辦公室聯系供應商維修。經行政辦公室確定系由個人造成的,維修費用應由責任人承擔。
行政辦公室應判斷維修資產是否屬保修期內的資產,如屬保修期內的資產,應聯系供應商進行維修,保修期外的資產不能自行維修的,應聯系供應商解決。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人或使用地點發(fā)生變動,應由行政辦公室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一式三聯,由調出、調入使用人和行政辦公室各執(zhí)一聯。
使用人內部調動或調離本學院時,應及時向行政辦公室申請辦理調撥或歸還手續(xù),行政辦公室予以辦理并相應調整賬卡。行政辦公室人員變動時,應及時辦理實物、賬卡和檔案資料的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核對工作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由行政辦公室牽頭,使用負責人和經辦人參加,共同清理核對,并就主要資產的市值進行初步評估后,對是否需要計提有關資產的減值準備提出意見。盤點結果應向主管領導報告。如發(fā)現減值、余缺、毀損或盤盈、閑置情況,應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批準后,調整賬卡,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六章 固定資產清理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清理指固定資產的毀損、報廢、轉讓、變賣或捐贈等。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清理應按學校國資處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予以報廢:
1.已超過使用年限并經確認不能繼續(xù)使用的;
2.嚴重損壞,經維修仍不能正常工作或經濟上不宜大修的;
3.技術指標達不到使用要求且不宜大修的;
4.其他須報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屬于人為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行政辦公室應按損壞程度確定賠償額度并上報領導,經批準后與責任人溝通支付。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行政辦公室根據學校相關制度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辦公室應以本辦法確定的程序、標準等內容為原則,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學院無形資產的購置、領用、保管、維護與清理執(zhí)行本辦法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粵臺人工智能學院解釋。
附件1:固定資產領用單
附件2:固定資產調撥單
粵臺人工智能學院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