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科院學〔200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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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管理規(guī)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意見》(教社政〔2001〕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實施綱要(試行)〉的通知》(教社政廳〔2002〕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社政廳〔2003〕2號)》及《廣東省高等學校心理咨詢工作章程(試行)》粵高教宣〔1997〕15號等文件精神,切實把我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工作落到實處,使之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進大學生全面發(fā)展、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各級領導、全體師生都應重視并支持該項工作。
第三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jù)大學生的心理特點,運用心理學的理論、方法和技巧,通過心理咨詢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導,幫助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優(yōu)化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預防和緩解心理問題,幫助大學生處理好環(huán)境適應、自我管理、學習成才、人際交往、交友戀愛、求職擇業(yè)、人格發(fā)展和情緒調節(jié)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進其德、智、體、美、能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第四條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組織實行垂直結構管理,即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最高負責人,學生處為主管部門,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為主要執(zhí)行機構,學校醫(yī)院(或醫(yī)務室)、保衛(wèi)處為協(xié)調部門,院系輔導站和班級心理健康委員為基層事務執(zhí)行者。
第五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咨詢以課堂教學、課外咨詢教育指導為主要渠道和基本環(huán)節(jié),實行課內與課外、教育與指導、咨詢與自助緊密結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wǎng)絡。
第六條 心理健康教育必須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以科學的心理學、教育學和醫(yī)學為理論基礎,防止唯心主義、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干擾,確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配備專職人員作為開展心理咨詢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專職編制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配置。
第八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是學校組織實施心理咨詢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業(yè)務機構,掛靠于校黨委學生工作部,由學生工作部和教務處負責管理,同時接受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專業(yè)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
第九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以服務學生、幫助大學生排解心理困擾、增強自我認識能力、挖掘自身潛力、提高大學生的心理素質、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fā)展為宗旨。
第十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系列課程,傳授心理調適知識和方法,引導和幫助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學會自我心理調適,培養(yǎng)良好的心理素質,提高承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以及社會生活適應能力;
(二)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幫助大學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礙,進行危機干預,預防和減少心理危機事件的出現(xiàn);
(三)開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測量,建立大學生心理檔案,為學生了解個人能力、興趣、人格、氣質以及心理健康狀況提供服務,為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團體輔導以及改進學校德育工作提供資料和依據(jù);
(四)編印心理健康教育的有關材料,開設心理健康教育網(wǎng)頁,建設和完善心理素質教育載體,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
(五)開展心理保健工作,完善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二級學院心理輔導站、朋輩心理輔導機構和班級心理保健委員組成的三級心理保健網(wǎng)絡體系;
(六)進行大學生心理問題與心理健康教育的調查研究,為學校改進和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信息、對策和建議。
第十一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既是實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基地。學校應發(fā)揮其在培養(yǎng)提高大學生心理健康素質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要加強與各院系的溝通和聯(lián)系,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開展工作,以共同促進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質教育。
第十三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室要加強與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詢機構和其他心理學教學科研機構的聯(lián)系,開展業(yè)務合作或科研與學術交流。
第三章 心理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心理咨詢服務的主要形式有:
(一)講授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或專題討論和報告會;
(二)個體心理輔導和團體心理輔導;
(三)電話咨詢、信函咨詢和網(wǎng)絡咨詢;
(四)專家現(xiàn)場咨詢;
(萬)心理健康普查與心理測量;
(入)心理健康檔案;
(七)心理行為訓練和團體培訓;
(八)學術與科研活動。
第十五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內的廣播、影視、計算機網(wǎng)絡、心理健康報紙、校報、板報、櫥窗等宣傳媒體和第二課堂、素質拓展活動等途徑,廣泛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提高廣大學生的興趣,陶冶學生高尚的情操,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和健康成長。
第十六條 心理咨詢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要堅持從實際出發(fā),根據(jù)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人員包括有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兩部分。
第十八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專職人員由學校統(tǒng)一挑選和聘任。
錄用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專職人員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熱愛并樂意從事學生心理咨詢工作,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工作責任感,有奉獻精神和協(xié)作精神,有開拓進取和創(chuàng)新意識;
(三)具有從事心理咨詢或醫(yī)療心理保健工作的專業(yè)知識并取得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以上),但確因工作需要,特別優(yōu)秀的心理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或者心理學、醫(yī)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以后從事心理學教學、學生工作、醫(yī)療心理保健工作多年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者可以放寬學歷條件;
(四)具有一定教學、科研能力和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九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專職人員是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組成部分,是組織實施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活動的主要力量,享受專職教師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可聘任經過心理咨詢專業(yè)培訓的教師和輔導員作為兼職心理咨詢員。
第二十一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文字表達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和社會工作能力比較強的學生作為文秘、編輯和技術等兼職人員。
第二十二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人員必須恪守如下職業(yè)道德和紀律規(guī)范:
(一)尊重科學,實事求是,禁止宣揚和采用迷信、虛幻、神靈等一切非科學的理論和方法;
(二)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熱情、真誠、耐心、認真地為來訪者服務;
(三)尊重來訪者的人格、權利和隱私,對來訪者個人的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確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詢資料時,應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不受損害為前提;
(四)在實施有關人格、智力、情緒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測試時,均應向受試者說明測試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項。在測試后應結合測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適用性將測試結果向受試者作出反饋和客觀適當?shù)慕忉專忉寱r不得使用極端的詞匯,不得夸大心理測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隨意給來訪者作出有關精神疾病的診斷,不得對來訪者的心理問題妄下結論;
(五)在與來訪者建立咨詢關系或實施心理治療之前,應告知來訪者此次咨詢或治療的目的、規(guī)則和注意事項:對問題的界定、預期的目標、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現(xiàn)的結果,應當告諭當事人,并與當事人協(xié)商以求達成一致意見;若治療屬實驗性或研究性的,應經當事人同意之后方可進行;
(六)在咨詢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來訪者情緒不穩(wěn)、行為反常、有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的傾向以及其他危機個案時,應立即采取適當?shù)拇胧┻M行干預,并將情況及時報告學生所在的院系和學生工作部;
(七)在咨詢過程中,如感到無法幫助來訪者或來訪者的問題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服務范圍時,應及時終止咨詢關系,轉給專家或其他有關機構處理,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或通報:
(八)在咨詢工作中堅持客觀性原則,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將個人的情感、好惡摻雜在工作之中,不代當事人作決定,不與當事人發(fā)生非咨詢的或不正當?shù)年P系。
第五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三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專職人員按廣東省教育廳文件規(guī)定由學校給固定編制。學校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建設一支以少量精干專職教師為骨干,專兼結合、專業(yè)互補、相對穩(wěn)定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
第二十四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專職人員可以開設和講授心理健康教育課。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列為必修課,納入學校人才培養(yǎng)計劃。
第二十五條 按廣東省教育廳規(guī)定設立心理健康與咨詢專項經費,該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研室聘任本校老師講授心理健康課、培訓課和專題講座等,都列入教學工作量。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專、兼職老師的培訓以及對輔導員進行心理健康知識的業(yè)務培訓,培訓工作列入學校師資培訓計劃。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應當加強自身的業(yè)務修養(yǎng)和道德修養(yǎng),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專業(yè)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八條 加強調查研究,努力增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機構解釋。
第三十一條 學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機構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工作實踐需要,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題詞:學生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 管理 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