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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依法治校,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1號令)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2005年4月1日頒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校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校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zhì)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應當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參加學校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的資格;
(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三)有其他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qū)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 分 則
第九條 學生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受到司法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的,給予警告處分;性質(zhì)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司法部門或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組織或者參與未經(jīng)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二)組織或者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從事非法活動;
(三)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打架致人受傷的,一律負責受傷者的醫(yī)療和護理等費用。
第十三條 學生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書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以麻將、撲克或者其它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涂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生道德行為規(guī)范,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擅自改動成績,私自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zhuǎn)讓各種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私刻公章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弄虛作假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貸學金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退回所得款項;
(五)建立非法網(wǎng)站,傳播有害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登錄非法網(wǎng)站,傳播有害信息或妨害網(wǎng)絡正常運行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違反校園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每學期對遲到、早退、曠課(含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活動)的學生,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處理:
(一)連續(xù)曠課2天以下(含2天)或累計10學時以下(含10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
(二)連續(xù)曠課3至4天或累計達11至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連續(xù)曠課5至6天或累計達21至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連續(xù)曠課7至8天或累計達31至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連續(xù)曠課9至10天或累計達41至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連續(xù)曠課2周以上(含2周)或累計達50學時以上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對考試(查)一次作弊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兩次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三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偷竊、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失火的,視其責任大小和損失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造成一般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住宿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違反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關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向?qū)W校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因他人脅迫或者誘騙;
(三)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故意歪曲、捏造事實,妨礙調(diào)查,或者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
(二)其他應予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二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xiàn)的,可按期終止。察看期間又犯錯誤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受處分學生的畢業(yè)資格及學位評定參照教務處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處分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guī)需給予處分的,日常行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學生處進行調(diào)查;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由教務處進行調(diào)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保衛(wèi)處進行調(diào)查;學生宿舍管理方面,委托學生社區(qū)管理科(中心)進行調(diào)查;
(二)學生違紀事件發(fā)生后,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進行調(diào)查,并通知學生所在學院予以協(xié)助。調(diào)查工作原則上在七日內(nèi)完成。調(diào)查結束后,有關職能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根據(jù)調(diào)查情況提出處理建議,調(diào)查材料及處理建議由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在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學生違紀處分由學校辦公室以學校名義統(tǒng)一行文,發(fā)文日期即為生效日期。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五)處分決定書由發(fā)文機關在校內(nèi)公布,并下發(fā)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應把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xù)。學生拒絕簽字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記錄在案。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三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紀學生的家長。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由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八)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訴人的問題應給予處理并答復;
(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nèi)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十)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后的20天之內(nèi)辦理完離校手續(xù),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學校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令其離校;
(十一)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從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guī)定》(佛科院學〔200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在學生處。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