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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佛科院學〔2020〕21號
各二級學院: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學校黨委會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精準精助,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科教〔2017〕21號)、《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fā)<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 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49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標解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52號)、廣東省助學中心關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取消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蓋章事項的通知》(粵教助辦函〔2018〕45號)和《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學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我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按廣東省教育廳統(tǒng)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評定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我校分配各類學生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我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客觀公正、統(tǒng)一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申請、進行認定、公示、建檔等工作,同時,向廣東省教育廳上報學校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家庭經濟信息采集信息,根據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系統(tǒng)完成認定工作,并建立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協(xié)助學校對戶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和了解。
第八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全面領導和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院成立以黨委副書記為組長、院系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領導等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并按廣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tǒng)相關要求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的采集和錄入工作。
(三)以年級(專業(yè))為單位(或根據學院實際情況,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yè))、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工作。認定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yè))、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yè))、班級總人數的10%。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年級、班級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應回避。認定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yè))、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父母不能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兒童、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五)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xiāng)因素。
(六)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yè)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
(七)學生上學負擔、生活費支出情況以及學校的收費情況。
(八)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和不困難4級。
特殊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父母不能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兒童、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不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學校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統(tǒng)一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助學科、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yè))認定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學校按廣東省教育廳全省統(tǒng)一工作安排啟動并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1.告知。學校和學院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學生工作處向各學院發(fā)布認定預通知,由學院通過有效方式向在校學生發(fā)放《申請表》,發(fā)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2.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中的個人信息及家庭情況,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則,學生不再需要到當地村鎮(zhèn)、街道蓋章。屬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申請困難認定學生,為證明相關身份,除準備《申請表》外,學生仍需提交相關證件復印件材料,如扶貧幫扶手冊、五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證、兒童福利證、低保證、特困職工證、救助證、低收入證、優(yōu)撫對象證明、因公犧牲警察證明、殘疾人證、戶口簿復印件,報送學院核對,原件在有需要時協(xié)助提供備查,復印件由學院核對完成后報學校存檔備查。
3.學校認定。(1)新學年開學時,班級、年級(專業(yè))學生認定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輔助材料,按照《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析表》(以下簡稱《分析表》)進行分析,并對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和各項家庭信息進行仔細審查、對照佐證材料,完成審核、采集并錄入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信息采集導入表,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2)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下屬年級(專業(yè))、班級認定小組提交的認定學生名單,認真核實學生填寫信息,并隨機抽查信息的真實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請學生的10%。抽查方式可為打電話、家訪、函詢等方式。報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助學科核準并導入廣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tǒng)。(3)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核準和匯總各院系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學生名單,由廣東省教育廳啟動資助系統(tǒng)進行全省統(tǒng)一認定并生成認定困難等級結果。學生工作處按省教育廳資助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一認定程序要求,導出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認定困難等級等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應上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主任批準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4.公示。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學院應當只將參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其余一切無關信息,不得涉及。學生工作處在省資助管理系統(tǒng)生成認定結果后,及時將導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認定學生可到學院認定工作組查詢本人家庭經濟信息采集表的相關內容,學生和老師如對采集信息的準確性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書面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校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必要時,有關學生和老師可以要求查閱相關資料及廣東省資助系統(tǒng)認定操作流程,學校應向有關學生和老師說明省資助系統(tǒng)審核標準及過程。如學生和老師提出的訴求情況屬實,應作出調整。
5.建檔。學生工作處學生助學科負責匯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按要求錄入《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系統(tǒng)》,認定完成后,將廣東省學生資助系統(tǒng)統(tǒng)一認定的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導出轉給學院備案,由學院將省認定結果告知相關學生。學生參加認定的《申請表》原件、《分析表》原件和相關佐證材料由學院整理后分學年存檔,并復印一份《申請表》復印件、《分析表》復印件和相關認定佐證材料復印件報學校學生助學科存檔。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學校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申請表》和《分析表》根據廣東省助學辦意見和實際情況,可修訂完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guī)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提供的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要按規(guī)定通過有效方式告知學院啟動每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要建立嚴格規(guī)范和有效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公示、建檔、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guī)范。
學校和和學院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意識防范,學院要落實相關工作人員和學生資助干部對學生信息安全的教育和管理,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五條學生申請政府和學校的相關學生資助時,應主動按要求向學院和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申請認定的學生,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fā)現并核實學生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在下一學年(期)時,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重新認定其家庭經濟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在下一學年(期)時,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按相關認定工作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參加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并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其相應困難等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佛科院學〔2018〕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