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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通過網(wǎng)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給予相應處分,。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該行為進行把握,。
準確理解該條款的內涵要求,。黨章規(guī)定黨員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建議,黨員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內充分發(fā)表意見,。一旦黨中央作出決定,,黨員干部就要堅決貫徹執(zhí)行,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有意見還可以通過黨內程序反映,。但是,決不允許公開發(fā)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能打著虛假民主,、言論自由的旗號不講原則地信口亂說。有些黨員干部對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妄加評論,、指責,,“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極易導致黨內紀律渙散、人心動搖,,久而久之還會產(chǎn)生小圈子,、小派系,污染政治生態(tài),,干擾黨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破壞黨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黨員應當牢記黨員身份,,在黨言黨,、在黨為黨,如果不負責任地隨意批評指責黨中央大政方針,,造成了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受到紀律處分,。
認定該違紀行為應把握的幾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妄議的重點在“妄”字,,即沒有根據(jù),、胡編亂造、以偏概全的胡亂議論,,該違紀行為要求在主觀方面有虛妄,、歪曲、誣陷,、抹黑,、詆毀的內心意圖。二是在行為客體和對象方面,,妄議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問題,,而是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是關系到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大原則問題,、大是大非問題,,譬如黨的重大制度安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戰(zhàn)略決策部署等,。三是行為方式方面,,是通過網(wǎng)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反對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言論,違背黨的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不符合組織程序,,沒有按照黨章規(guī)定的程序反映不同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是一個公開的,、面向不特定公眾的行為。比如,,有的黨員干部在會議中公開發(fā)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反腐敗政策相違背的言論,;有的在“酒局”上公開表達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不滿;有的在會議,、調研中公開發(fā)表反對黨中央關于邊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有的在微信朋友圈發(fā)表反對“一國兩制”的文章,公然否定該政策,,等等,。但如果被審查調查對象通過寫日記等秘密的方式,或者單次對單一對象發(fā)泄表達不滿,,由于不是向不特定人群表達觀點,、不具備公開性的特點,一般不宜認定屬于該條違紀情形,。四是在行為結果方面,,妄議行為必須產(chǎn)生嚴重后果,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比如,,在某案中,被審查調查對象經(jīng)常在下屬,、身邊工作人員,、私營企業(yè)主面前多次妄議黨中央反腐敗大政方針,其下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最開始聽到這些言論內心是不認同的,但類似的話聽領導說多了內心也產(chǎn)生了懷疑和動搖,。這些人又在不同場合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并以此吹噓炫耀,將“領導真心話,、貼心話”向外傳播擴散,。本案中,被審查調查對象是黨的領導干部,,雖然未利用廣播,、電視、講座等方式發(fā)表言論,,但其在酒桌上,、在一定范圍的聚會上大肆妄議,并在相當規(guī)模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破壞了黨的集中統(tǒng)一,應根據(jù)該條款認定違反政治紀律,。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做好取證工作。在執(zhí)紀審查中,,要圍繞構成要件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形成主客觀一致、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證據(jù)鏈條,。要注意全面核查被審查調查對象對事實情節(jié),、主觀目的,、危害后果的交代,,深挖行為表現(xiàn)背后的主觀認識和行為動機,把內心深處的想法談透徹,,如行為的出發(fā)點,、對當時境況的內心感受、受什么因素驅使,、有何考慮等等,,還要注意收集相關人員的言詞證據(jù)和書證材料,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二是注重紀法銜接,。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不僅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