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9-04-17瀏覽次數:11703
(2005年6月28日)
現將中央組織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
1.問:第七條規(guī)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干部掛職鍛煉,,所掛任職務是否可以視為一個職位任職的經歷,?
答:凡經組織選派、掛職時間在半年以上,,其掛任職務無論是平職,、低職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職安排的,均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
2.問: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是否需要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否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和必經程序。因此,,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認真考察;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擔任非領導職務,,可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3.問: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除了要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外,是否還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答:必須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4.問:民主推薦范圍確定后,,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和群眾公認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范圍確定參加的人員應盡可能全部參加,。一般情況下,,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規(guī)定范圍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
5.問: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答:干部考察文書檔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請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薦匯總表,、民主測評表匯總表,;(3)重要談話記錄,;(4)考察報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5)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6)征求紀委意見情況,;(7)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建立和管理。
6.問:對需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何時進行公示?
答: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于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guī)定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xù),。
7.問: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全委會票決通過后是否還需要進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精神,,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票決通過后,,屬于提拔任職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應當進行公示;屬于其他情況的,,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示,。
全委會票決通過的人選,經公示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及時通報全委會成員。
8.問: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是否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答: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于委任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guī)定》精神,,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屬于聘任的,執(zhí)行聘任制有關規(guī)定,。
9.問: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
10.問:第五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什么是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答: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到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外孫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11.問: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以及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這里的“親屬”是指哪些關系?
答: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