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5
佛科院審〔2017〕12號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校的合同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教育系統(tǒng)合同審計辦法》以及《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內部審計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我校與其他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本辦法所稱的招標文件,,是指我校為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各類用于招標活動的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合同的起草,、簽訂、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以及招標文件編制的合法性,、規(guī)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四條 合同審計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遵循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合同審計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招標文件或合同,;
(二)大宗物資,、儀器、設備及教材,、圖書等買賣,、租賃的招標文件或合同;
(三)各類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與服務合同,;
(四)委托管理以及其他業(yè)務的招標文件或合同等。
第六條 合同審計根據需要可進行簽約前,、簽約中和簽約后審計,;招標文件審計可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選擇實施。
第七條 招標文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是否具備完善的立項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三)招標文件是否完整、規(guī)范,,如:投標人資格條件,、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評標方法是否明確,;
(四)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是否存在非特定業(yè)務需求的傾向性或歧視性;
(五)評標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第八條 合同簽約前審計主要內容:
(一)項目是否具備完善的立項審批程序,資金是否落實,;
(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承辦部門有無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guī)避招標;
(三)訂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
(四)訂立的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準確,如:標的,、數量,、質量(型號規(guī)格)、價款(或酬金),、質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是否清楚,、明確;
(五)訂立的合同發(fā)生糾紛時,,采用何種方式進行解決,,以及在何地解決等是否有約定;
(六)如果經過招標,訂立的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對招投標文件要素的實質性改變;
(七)合同訂立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審批、審計,、簽證,、登記、公證等手續(xù),。
第九條 簽約中審計主要內容:對合同條款特別是專用條款進行復核,,對簽約現(xiàn)場議定的條款進行監(jiān)督等,。
第十條 簽約后審計主要內容:
(一)對合同執(zhí)行期間所發(fā)生的項目內容和價格變更進行審核和確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
(二)對項目驗收工作的審計監(jiān)督:
1.參與驗收的部門是否齊全,;
2.驗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的要求進行,。
(三)有關售后服務的條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專人跟蹤落實。
第十一條 合同審計屬常規(guī)審計監(jiān)督,,一般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結束可直接簽署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 合同審計程序:
(一)各業(yè)務承辦部門送達合同文本到審計處進行審計,,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二)審計處收到合同文本后,應核對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暫不予受理,,所報合同初稿及相關材料退回業(yè)務承辦部門,,待材料補齊后再行審計;
(三)受理合同后,,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對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承辦部門可以事先通知審計部門派員提前介入,,參與合同主要條款的商談,。
第十四條 審計處在進行合同審計時,發(fā)現(xiàn)違反規(guī)定的,,通知業(yè)務承辦部門處理,,在處理之前,相關部門不得加蓋合同用章,;已簽訂合同的,,暫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合同審計實施辦法》(佛科院審〔2007〕15號)同時廢止。